處理士林鄭成功廟經營管理專案研究報告
開會研討時間:102年1月5日上午小神尊開光法會結束後於鄭成功廟舉行
壹、前言:
士林區鄭成功廟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劍南路231號地屬翠山段2小段,地號608-1、609、619、620、620-1、621、622、623等8筆,總面積7885平方公尺(約2385坪),於民國70年左右經地主前台北市宗親會理事長鄭芳瑞宗長同意捐獻給先賢前總統府秘書長鄭彥棻、國防部長鄭為元等宗長及海內外宗親發起籌組之「世界鄭氏宗親總會」,做為興建「鄭成功廟」使用,奉內政部民國69年6月13日69台內營字第22475號函准予興建,同年10月20日施工,施工期間因建築執照逾期失效,重新申請施工,故延至80年11月13日始完工,地上1樓,地下2層樓,當時建造總經費據資料記載計新台幣6868萬8743元,80年11月21日經臺北市政府核發80使字第656號使用執照。芳瑞宗長於95年4月辭世後,廟宇土地所有權已移轉登記為芳瑞宗長四位兒子耀明、耀福、耀星、耀田等宗長與四位孫子所有迄今。目前廟宇每月以17000元僱人(02-28413699)代為看管與早晚祭拜;因屬大樓高電壓,每月電費16000元左右,每年房屋稅8萬餘元,另定期消防維護費每年24000元,機電定期維護費每年25000元及因電器、用水、消防器材、機電、祭拜禮品、簡易房舍維修等項支出,合計每年需支付80萬元左右,總會經費來自各宗親之捐獻,對總會與全體宗親均是一項經費負擔,影響會務開展與活動至巨。
貳、現況
一、當年建廟時內部沒有裝潢,週邊設施亦未完成即因彥棻、為元大宗長辭世及因受大環境影響,即予閒置。
二、前後建造逾20年,其間經多次颱風受損,尤其民國88年921大地震受創嚴重,受大環境影響,難予籌款整修。
三、當年建廟時,沒有同時申辦自來水管線,增加日後經管之困難度。
四、銅像大廳右上角90-96年漏水嚴重多年未處理,至97、98年間始拜託總會副理事長勝元宗長,捐獻數十萬元整修,勝元副理事長已於101年7月3日辭世,其熱心廟務讓我們感念。
五、劍南路上無法行駛大型遊覽車亦無公車行駛,上鄭成功廟交通不便,雖經本會3次陳情增設定期公車,亦拜託市議員等相關人員接洽,但市府基於成本效益均未同意。
六、99年7月至100年底本會成立專案小組由長慶監事長擔任召集人,撥用經費260萬元,全力整修廟宇嚴重漏水、破損門窗、消防設施、機電設施、修建辦公室、服務處、停車場、全面粉刷、增置祿位堂、扶手油漆、成功史料圖片、陳列歷屆理事長與捐獻建廟100萬元以上宗親照片紀念。
七、101年3月復成立「鄭成功廟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展廟務,感謝宗親協助我們曾辦理法會、增設景觀砲台、廟鐘、廟鼓、廟旗、光明彩燈、籤筒、成功祖小神尊、受理信眾點成功光明燈、增設香爐等,香客與功德箱捐獻款日增、充分顯現成功啟航成功祖風雲再起。
以上雖有影響鄭成功廟發展之主因,但是經過我們近兩年的努力,已有成效,只要大家能團結一致,不堅持己見,以寬容、無私、謙虛、圓融與感恩的心,誠心尋求最妥適之方案,鄭成功廟在成功祖之護佑下還是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叁、多年來為有效解決鄭成功廟經營管理與土地所有權案,曾經總會第10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與99年、100年度、101年度專案小組會議多次決議朝下列方向辦理:
一、籌組社會公益慈善類「財團法人台北市紀念鄭成功公益慈善基金會」。
二、籌組民政寺廟類「財團法人鄭成功廟」。
三、繳交增值稅辦理廟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世界總會。
四、洽請原土地捐贈人芳瑞宗長家屬協助尋求妥處方案。
肆、謹就上述四案分別研擬如下:
第一案
主旨:籌組社會公益慈善類「財團法人台北市紀念鄭成功公益慈善基金會」
一.說明:
1.成立上述基金會需基金現款1000萬元,要先召開董事會成立籌備會選出董事,訂定章程,將現金1000萬元存入行庫,再向台北市政府陳請同意立案。
2.目前籌措捐獻款392萬元,另應允捐獻者275萬元,合計667萬元,尚欠333萬元,尚有多數宗親會與宗親未表態。
二.優缺點分析:
1.優點
(1)單純的成立基金會,只要籌足1000萬元即可成立,目前己籌措667萬元,多數各宗親會尚未表態,如稍再加油較易達成。
(2)成立基金會後再申辦為公益慈善機構,將來可免繳交房屋稅與地價稅。
(3)將來對外以紀念鄭成功基金會名義募款較易獲各界接受。
(4)成立公益慈善基金會及組織章程,已提經總會第11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
(5)目前土地捐獻人芳瑞宗長家屬耀明副理事長兄弟較傾向成立基金會,將來將廟宇土地捐獻給基金會。
2.缺點
(1)目前尚缺基金300萬餘元,尚待努力。
(2)成立基金會之地點會址,需再提世總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會員代表大會備查。
(3)成立基金會後將來1000萬元基金,無法取回,基金1000萬元所生利息無法維持廟宇維護使用。
(4)廟地捐獻人芳瑞宗長當年原意也是捐獻給世界總會,(申請執照亦是捐給世界總會)如改為基金會,核與原旨不符。
三.擬處意見
是否成立基金會請會議決議。
決議:
第二案
主旨:籌組民政寺廟類「財團法人鄭成功廟」
一.說明
1.辦理民政寺廟類「財團法人鄭成功廟」需有現金與資產證明1500萬元以上,且需有房屋與土地使用證明。
2.需先辦寺廟登記才可申辦立案,本會99年間己申辦寺廟登記申請,後因理監事聯席會意見不一而停辦。
3.目前廟宇建物使用登記為宗祠,如辦理寺廟登記,需先變廟宇更用途。
二.優缺點分析
1.優點
(1)成立「財團法人鄭成功廟」基金1500萬元,可以現金與資產抵用,以目前籌措基金及建物價值較易申辦。
(2)成立後可申辦為公益慈善機構,將來可以免繳房屋稅與地價稅(參考彰化鄭成功廟)。
(3)為感念芳瑞宗長家族捐地之恩,將來董事長人選可考慮公推耀明兄弟之一擔任。
2.缺點
(1)需先辦寺廟登記,本廟目前建物用途為宗祠,尚需變更使用執照為寺廟,手續較繁。
(2)據台北市民政局規定辦理寺廟登記,不能設「祿位」。
(3)需請建物公證單位,鑑定目前建物價值,以供申辦使用。
(4)目前建物屬世界總會,土地方面雖芳瑞宗長當年已同意捐獻給世界總會,但迄目前並未辦理過戶,如改登為財團法人鄭成功廟,尚需理監事會及代表大會多數通過。
(5)登記鄭成功廟,依規不能有祿位現有祿位堂近百位祿位如何處理?(亦可分開處理,申請登記寺廟時不予特別述明祿位問題)
三.擬處意見
如依本案辦理,將來祿位牌位,建議移彰化鄭成功廟由本會繳費入祀安奉,並徵求登記祿位宗親多數認同。
決議:
第三案
主旨:繳交增值稅辦理廟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世界總會,使建物與地地均歸世界總會。
一.說明
1.鄭成功廟土地芳瑞宗長當年已同意捐獻給世界總會,並已蓋章同意給世界總會蓋鄭成功廟,我們非常感恩芳瑞宗長之善心義舉,但迄今土地尚未辦理過戶給世界總會。
2.繳交增值稅以目前核算大約需930萬元左右。
二.優缺點分析
1.優點
(1)土地與建物均歸世界總會,建物、土地產權完整統一。
(2)土地、建物統一歸世界總會後將來要處理較為方便。
(3)目前已籌措現金近700萬元較易處理。
2.缺點
(1)土地與建物登記為世界總會,將來每年需繳房屋稅(目前8萬餘元)與地價稅(按地價稅為按公告地價×10/1000(最低)或15/1000(最高),如以最高核算7603平方公尺×15/1000×1020=116,325元,即每年約應繳11萬元左右),合計近20萬元係一負擔。
(2)如以繳交增值稅辦理過戶,大約應繳增值稅930萬元左右(增值稅計算為按公告現值×稅率)
(3)增值稅930萬元繳交政府,對總會係一負擔。
三.擬處意見
本案較容易處理,亦不需經過理監事會與大會,較不會有爭議,將來廟產較可自由使用。
決議:
第四案
主旨:洽請原土地捐獻人芳瑞宗長家屬協助尋求妥處方案
一.說明
1.鄭成功廟自芳瑞宗長家屬同意捐獻給世界總會供建廟使用後,因建廟期間長達10年,內部裝璜未完成,加上歷年水災、風災及921地地震影響,受損嚴重,近年雖經部份整修,但仍未完整,尚待整修。
2.世界總會雖經宗親一再努力,但受許多因素限制,無法達成先賢與全體宗親期許,經常需向宗親募款,增加宗親困擾,此非長久之計,特向全體宗親致歉。
3.因本會無法經營成功廟,建議將本廟產歸還芳瑞宗長家族,以其資金與專業,做更妥善之經營,避免浪費資源。
二.優缺點分析
1.優點
(1)因經營成功廟需有維護經費,此項經費需經常向全體宗親募款,此非長久之計,如能歸還原捐獻地主,總會專營宗親聯誼業務,較無負擔。
(2)如欲達成此項提議手續較繁,可委請洋一秘書長之集英法律事務所,以其專業代為處理。
(3)可以解決多年懸案。
2.缺點
(1)對當年捐獻建廟先賢與宗親較難交待。
(2)手續較繁雜。
(3)需徵求全體宗親體諒。
三.擬處意見
因廟宇建物經費係由全體宗親捐獻,為對宗親有所交待,請芳瑞宗長家屬將原建築廟宇經費歸還世界總會,由世界總會另行尋地建廟及辦公處出租收取租金等用。
決議:
結論:
一、以上四案請各與會宗長審慎考慮,形成共識議決其中一案,以便積極辦理,解決多年懸案。
二、為積極趕辦執行如此次小組會議決議,則先行辦理,另提4月份理監事會通過,以完成正常程序。
三、因辦理此項業務需較具專業,請同意由各宗親遴荐專業代書以其專業做妥善處理。
附錄:
以下二案係於99年度研提總會理監事聯席會,但未獲討論,即以即以擱置,特再提供與會人員參考,不列入此次議案:
第1案
主旨:尋求合作經營,減少總會會務經費支出。
說明:
一、鄭成功廟管理費每年需80萬元左右,經費均需靠宗親捐獻(尤其是理監事),形成無底洞,且嚴重影響會務發展,似可考慮朝徵求合作經營模式,以減少會務經費支出(惟應維持奉祀成功祖)。
二、優劣分析:
1.優點:
(1)可減少向宗親(尤其是理監事)募款。
(2)會務較有機會開展(如可多辦交流活動、發行刊物、設立網站、國內外參訪等)。
(3)可簽訂契約靠合作對象協助廟宇安全維護與部分整修。
(4)廟宇可增加朝拜香客,提升成功祖形象。
2.劣點:A.需借重他人力量經管,形象受損,(惟權衡現況似可考慮)。
B.合作難度高,需靠契約規範。
決議:
第2案
主旨:捐獻政府機關做為紀念與奉祀鄭成功祖場所。
說明:
1.提供(或請價購)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做為中央或地方北部地區奉祀鄭成功祖場所(如臺南市延平郡王祠,政府每年4月29日在此舉辦祭典)與觀光旅遊景點之一(可與故宮博物院連線),由政府機關經管。
2.優劣分析:
優點:
1.由政府機關經管,可提升「鄭成功廟」形象。
2.免除房地產移轉等問題。
3.本會免再支付廟宇維護經費,可專心多辦交流活動、發行刊物、設立網站、舉辦國內外參訪等。
劣點:
1.需借重政府力量經管,形象略損。
2.無論是捐獻或請價購,均需政府有其需要與預算,難度亦高。
3.就鄭成功之歷史淵源而言,臺南自較臺北具有史蹟意義,內政部每年4月29日已在臺南延平郡王祠舉辦祭典,在臺北似無需要此場所。
4.對當年熱心捐獻付出之前輩較難交代。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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