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中縣鄭氏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臺中縣政府74.3.21府教社字第44057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8.4.20本會第5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2-6.8-10.12.13.15條,
奉臺中縣政府98.6.1府教社字第0980162023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8.10.25本會第5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第2條,
報奉臺中縣政府98.11.12府教社字第0980350495號函同意備查。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民法有關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縣鄭氏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辦理下列社會福利與公益慈善事業為宗旨
1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等社會福利事項。
2.社會急難、災害(變)等救助。
3.低收入戶、醫療、獎學金補助。
4.有關獎學助學、救濟貧困、社會文教活動及其他宗親福利與必要之社會服務事項。
5.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6.其他有關社會福利與公益慈善事項。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臺中縣大甲鎮成功路302號鄭成功紀念館。
組織與職權
第四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11-15人,由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綜理本會業務,對外代表法人,另由董事長就董事中協調推選1人為常務董事,輔助董事長辦理會務,均為無給職,置秘書長及財務專員各一人,承辦有關會務文書等事務及財務事項,其人選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第五條: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因故出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其任期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因故出缺,由常務董事代理,如常務董事無法代理時,由董事中推選一人代理之,至本屆任期期滿止。
第六條:本會董事任期期滿前二個月,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選組下屆董事會,每屆董事會中應有五分之一以上為新任董事,董事會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第七條:本會董事會權責如下:
1基金之募集、保管及運用。
2業務計畫之制定及執行。
3獎助學金之申請審核發放。
4內部組織之制定管理。
5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查。
6會議之召集及新董事會之選組。
7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八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開會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基金會重要事件之決議,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董事會議紀錄,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獎助學金之核發應經董事會同意併同年度決算陳報主管機關。
第十條:本會基金來源,由董事會成員先行捐助,嗣後繼續籌集,得視實際需要接受外界捐助,均應列入基金會財產,並依法辦理財產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本會所有財產,包括基金、不動產及動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後不得變更,有關資產基金孳息收入之運用,除為符本會創立目的而為必要之支出,不得移供本章程第二條規定以外之用途。
第十二條:本會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任何私人企業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定每年1月至12月為會計決算期,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年度計畫報告、收支結算報告、財產清冊等有關資料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本會會址、董事、財產、獎助辦法如有變更,均應提董事會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報奉台中縣政府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